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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Q&A | 著作權法規

*  公開陳列或展示盜版物之說明

1. 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燒錄光碟、拷貝軟體或印書,如 果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有沒有犯罪? 會不會被處罰?
 
(一) 著作權法從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,一共有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的規定,在這些法定情況下利用他人的著作,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,不會造成違法的問題。所以,雖然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而燒錄光碟、拷貝軟體或印書,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,都是法律所許可的。

(二)

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,事先又沒有取得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而燒錄光碟、拷貝軟體或印書,就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,必須要負民事責任。在刑事責任方面,如果是出於意圖營利的目的,不論份數或侵害金額的多寡,都會有刑事責任;如果不是出於意圖營利的目的,則必須盜版的數量超過五份,或是依合法版本計算,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之時,才會發生刑事責任。

(三)

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,原則上是告訴乃論,只有在營利目的之下,製造盜版「光碟」,或者散布盜版「光碟」,以及專門以侵害著作權為職業的常業犯這三種情形下,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,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。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。換句話說,除了上面所說的這三種情形以外的侵害行為,都是不告不理,只要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雖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,不致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。

2.

公開展示複印的書或拷貝的軟體,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有 沒有犯罪?會不會被處罰?
 
(一) 公開展示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。又著作權法規定,只有未發行的攝影著作和美術著作才享有公開展示
權,其他類別的著作,例如語文著作、音樂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::::等等,並沒有公開展示權。

(二)

公開展示尚未發行的攝影集或美術集等複印書,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,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否則就是侵害公開展示權的行為。而公開展示權的侵害,是告訴乃論之罪,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就不會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。

(三)

公開展示複印的書,如果是已經發行的攝影集、美術集,或者其他類別的著作,因為著作權法並沒有讓這些著作享有公開展示權,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。

(四)

電腦軟體一般包含電腦程式、程式說明書或使用手冊,把拷貝的軟體拿給別人看,軟體可能是拷貝在光碟、磁片或紙上,不論是哪一種情況,因為軟體沒有公開展示權,所以不會發生侵害公開展示權的問題。不過要強調,如果意圖營利,非法重製別人的各種著作,再來進一步將這些侵害物郵寄給別人看,本身已經有一個「重製罪」發生。

(五)

如果行為人是為了意圖營利而將盜版的書和盜版的軟體,陳列在貨架上,讓不特定的人來購買,這種公開陳列的行為,是侵害散布權。例如商店買了一批盜版的書或盜版的軟體,公開放在貨架上,要賣給顧客,此時,雖然還沒有人來買,也是法律所不許可的。此種行為,除了光碟產品是屬於非告訴乃論(即一般「公訴罪」)外,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,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就不會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。

3.

公開展示拷貝的光碟,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,也不告,有沒有犯罪?
會不會被處罰?
 
(一) 著作權法所說的公開展示,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。當我們把一張拷貝的光碟,出示給別人看的時候,因
為沒有辦法從這張光碟的外觀上看到著作內容,所以這個行為不能稱做公開展示。

(二)

拷貝的光碟,如果是盜版的,為了銷售或出租的營利目的,把他拿給別人看,是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的行為。

(三)

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,原則上是告訴乃論,只有在意圖營利「製造盜版光碟」,或者「散布盜版光碟」,以及專門以侵害著作權為職業的常業犯這三種情形下,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,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。因此知道是盜版光碟,為了要達到散布的目的,把這些盜版光碟陳列在貨架上,讓別人來買,這種公開陳列的行為,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範圍,例如夜市的攤販,買了一批盜版光碟,放在攤位的貨架上,要賣給顧客,此時,雖然還沒有人來買,檢察官或警察不必等到著作財產權人來告,都可以直接查緝取締,逕行偵辦起訴。一旦法院判決,認定確實有犯罪行為,就會被處罰(例如被關坐牢、拘役、罰金等)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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